摘要:日前,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案例一:2021年7月,张某(男,平和县安厚人)为了赚点“轻松钱”,心存侥幸心理,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经查,张某接收转...
日前,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三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例一:
2021年7月,张某(男,平和县安厚人)为了赚点“轻松钱”,心存侥幸心理,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经查,张某接收转移的资金达225万元,其中有50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2021年9月,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采取五年金融惩戒!
2022年7月,经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1年8月,林某(女,平和县安厚人)在明知他人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名下多张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转移诈骗资金。经查,林某协助转移的资金达19万元,其中15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2021年10月,林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采取五年金融惩戒!
2022年5月,经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1年8月,林某伟(男,平和县安厚人)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经查,林某伟协助转移的资金达13万元,其中5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案发后,林某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5千余元。2021年10月,林某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被采取五年金融惩戒!
2022年1月,经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林某违法所得五千余元上缴国库。
警方普法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以上三起均是通过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号、协助转移资金或者协助办理银行卡赚取高额回报的案件。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帮助犯罪分子接收、提取、转移诈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漳视新闻综合平和公安
编 辑/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