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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巧设“居住权”,特殊当事人终“住有所居”

2022-08-25 00:49:59 3411

摘要: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一种用益物权,即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扬子晚报网8月24日讯(记者万凌云通讯员刘超吴菲菲)没有房屋所有权也能永久居住。...

扬子晚报网8月24日讯(记者万凌云通讯员刘超吴菲菲)没有房屋所有权也能永久居住?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一种用益物权,即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8月24日,镇江经开区法院介绍,该院平昌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巧设“居住权”,为离异后居无定所的残障当事人设立终身居住权,保障了弱势群体“住有所居”。

而这,也是镇江全市首例为保障特殊群体生活设立的终身居住权。

分居期间丈夫突发脑溢血不能自理

院方介绍,1999年初,原告吴芬与简懋(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生育一女。然而妻子吴芬和丈夫简懋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就于2010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吴芬念及女儿年幼,又与丈夫简懋复婚。复婚后,夫妻矛盾仍然不断,吴芬因无法忍受,于2017年7月带着女儿与简懋分居。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简懋又突发脑溢血,手术后肢体和智力达到二级伤残。

面对吴芬的离婚要求,简懋及其家人坚决不同意,原因是简懋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照顾。为此吴芬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简懋家庭比较特殊,还有一个残障的哥哥。2013年12月简懋父母及其祖父母所有的两套房屋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其中两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简懋父亲和母亲一人名下,另一套祖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简懋女儿名下。

“简懋残障的特殊情况,法院判决离婚不能实现案结事了,而且简懋离婚后的基本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该案的首选目标。”案件承办法官陈宁告诉记者。

反复协调落实“委托诉讼代理人”

随即,法院遇到的首要问题是,被告需要一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懋因脑部手术现已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也不识字,因此需要一个能在中间起沟通桥梁作用,且熟悉诉讼程序、规范表达诉求的诉讼代理人。

协调

然而简懋家庭经济困难,且近亲属中也无人愿意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人。为此,陈宁法官多次与村调委会人员上门,了解简懋家庭生活状况,与村委会、司法所积极对接沟通案件调处方案,并建议村委会、司法所帮助落实简懋在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过多次协调,在村委会的帮助下,该村调委会为简懋联系了法律工作者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成为突破口

诉讼代理人问题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简懋母亲非常焦虑,“我现在年纪越来越大,也没有精力同时照顾两个儿子。”简懋离婚后由谁照顾,住房保障又该如何解决?这不仅是简懋母亲牵肠挂肚的问题,也是法院回应关切的重点。

案件研判

为了消除简懋及其母亲的顾虑,让简懋有生之年住有所居,陈宁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应该是该案调解的突破口。

在简懋女儿名下的这套祖遗拆迁安置房上为简懋设立终身居住权,既保障了简懋享有居住的权利,也方便将来简懋女儿照顾其父亲。

“对简懋今后赡养照顾问题,成年子女是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主体,但简懋女儿目前为在读大学生,尚未工作,我们会作其女儿思想工作,予以积极引导。”陈宁说。

考虑简懋及其母亲行动不便,2022年8月5日,陈宁法官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调解纠纷,同时邀请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简懋的父母、女儿及相关亲属到场。

解决

调解现场,陈宁向简懋及其亲属详细解读了关于居住权、赡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简懋同意离婚,其女儿自愿在名下房产上为简懋设立终身居住权,待女儿毕业工作后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结束后当天下午,法庭还专门安排干警全程陪同、协助双方当事人来到镇江市新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充分保障简懋居住权。

“这回他可算是有保障了,感谢法院,辛苦你们啦!”简懋母亲拿到不动产中心颁发居住权证时,激动地向干警连声道谢。

至此,简懋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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